松滋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松滋市弘林镁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鄂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鄂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松滋市陈店镇全心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第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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