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吹炉车间职业病防治教案
职业病防治教案目录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职业病-----
3、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4、职业病人的保障和待遇----9-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3-
、受教育、培训权----3-
、职业健康权----4-
3、职业病危害告知权----4-
4、获得劳动保护权----5-
5、检举、控告权----5-
6、拒绝作业权----5-
7、参与民主管理权----6-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6-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6-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6-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6-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6-
5、女职工特别待遇----7-
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
、防尘口罩----7-
、防毒口罩----8-
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8-
4、耳塞的使用方法----9-
5、耳罩的使用方法----9-
六、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预防----0-
、粉尘的危害及预防----0-
、化学毒物的危害及预防-----
3、高温作业的危害及预防----6-
4、噪声的危害及预防----7-
镍冶炼厂职业病防治教案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以出台的法规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标准有:GBZ/T5—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0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GBZ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什么是职业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00年4月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03年月3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矽肺
.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0.铝尘肺
.电焊工尘肺
.铸工尘肺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过敏性肺炎
.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
.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
.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
.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砷化氢中毒
3.氯气中毒
4.二氧化硫中毒
5.光气中毒
6.氨中毒
7.偏二甲基肼中毒
8.氮氧化合物中毒
9.一氧化碳中毒
0.二硫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5.四乙基铅中毒
6.有机锡中毒
7.羰基镍中毒
8.苯中毒
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正己烷中毒
3.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
.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0.放射复合伤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
.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
.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4、职业病人的保障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
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
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
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
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
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
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
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
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职业病防治法》
中共有6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定。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还应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政府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
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人,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受教育、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
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
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工作;
()劳动者有权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
(3)疑似职业病人有权及时进行诊断、医学观察;
(4)职业病人有权按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用人单位
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3、职业病危害告知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罂粟、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主要途径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书面写明;通
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公告栏告知;通过作业岗位、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包装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中文说明书来了解;通过在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来了解。
(3)有权知道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有权知道是否被确诊为疑似职业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是,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4、获得劳动保护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要求用人单位确保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检举、控告权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作业权()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有权拒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7、参与民主管理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女职工特别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面向口罩无鼻夹的一面,使鼻夹位于口罩上方。
()将口罩抵住下巴,将下方头带拉过头顶,置于颈后耳朵下方;将上方头带拉过头顶,置于颈后耳朵上方。
(3)将双手的食指及中指由中央顶部向两侧按照鼻梁形状按压金属鼻夹,直至将其完全按压成鼻梁形状为止。
(4)检查妥当:正压检查——以双手轻按口罩,然后刻意呼气,空气应该不会从口罩边缘泄露;负压检查——以双手轻按口罩,然后刻意吸气,口罩应会稍凹陷。
、防毒口罩()将防毒口罩下面的头带拉向颈后,使头带套于颈部。
()将防毒口罩盖住口鼻,然后将头带框套拉至头顶。
(3)调整口罩在面部的佩戴位置或调整系带的松紧度,以达到最佳佩戴效果。
(4)检查妥当:用手掌盖住过滤盒,轻轻吸气,如果口罩有轻微塌陷,同时面部和口罩之间无漏气,即说明佩戴正确。
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打开气瓶阀,检查气瓶气压(压力应大于4MPa),检查气瓶的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格之内,呼吸器各部件完好,然后关闭阀门,放尽余气。
()气瓶阀门和背托朝上,利用过肩式或交叉穿衣式背上呼吸器,适当调整肩带的上下位置和松紧,直到感觉舒适为止。
(3)插入腰带插头,然后将腰带一侧的伸缩带向后拉紧扣牢。
(4)撑开面罩头网,由上向下将面罩戴在头上,调整面罩位置。用手按住面罩进气口,通过吸气检查面罩密封是否良好,否则再收紧面罩紧固带,或重新戴面罩。
(5)打开气瓶开关及供给阀。
(6)将供气阀接口与面罩接口吻合,然后握住面罩吸气根部,左手把供气阀向里按,当听到"咔嚓"声即安装完毕。
(7)应呼吸若干次检查供气阀性能。吸气和呼气都应舒畅,无不适感觉。
4、耳塞的使用方法配戴泡沫塑料耳塞时,应先洗净双手,将耳塞体搓成细锥体后塞入耳道,用手扶住等待耳塞体自行回弹,充满耳道。
5、耳罩的使用方法向外拉开耳罩并跨过头部上方,将罩壳顺着耳廓的形状
盖在双耳上,使耳罩的软垫完全罩住耳部并紧密贴合头部,调整头带的同时,上下调整耳罩罩壳的位置,使头带与头顶部形成稳固和舒适的配合。
六、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预防、粉尘的危害及预防、化学毒物的危害及预防3、高温作业的危害及预防4、噪声的危害及预防淘气电波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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