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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安全科学基本理论人本原则

  

(1)偶然损失原则。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人员伤亡、健康损害、物质损失等),以及后果的大小如何,都是随机的,是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

对于工业人身伤亡事故,美国学者海恩(Heinrich)调查指出:对于跌倒这样的事故,如果反复发生,则存在这样的后果:在次跌倒中,无伤害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著名的海恩法则,或者称为1∶29∶金字塔法则。日本学者青岛贤司的调查表明,伤亡事故与无伤亡事故的比例:重型机械和材料工业为1∶8;轻工业为1∶32。

上述比例的意义在于指出事故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从中我们得到启示,要预防1次的严重事故,需要从起无伤害事故入手。以爆炸事故为例,爆炸时伤亡人数,伤亡部位与程度,被破坏的设备种类、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概无法预测。我也有的事故发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accident),但若再发生完全类似的事故,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无法预测。

根据事故损失的偶然性,可得到安全管理上的偶然损失原则:无论事故是否造成了损失,为了防止事故损失的发生,惟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再次发生。这个原则强调,在安全管理实践中,一定要重视各类事故,包括险肇事故,只有连险肇事故都控制住,才能真正防止事故损失的发生。

(2)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即原因和结果。因果关系就是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事物是另一事物发生的原因这种关系。

事故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一个因素是前一因素的结果,而又是后一因素的原因,环环相扣,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即事故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事故或迟或早必然要发生。

掌握事故的因果关系,砍断事故因素的环锭,就消除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就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必然性中包含着规律性。必然性来自干因果关系,深入调查、了解事故因素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从而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依据。应用数理统计方法,收集尽可能多的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就可以从总体上找出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为宏观安全决策奠定基础,为改进安全工作指明方向,从而做到“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生产。

从事故的因果关系中认识必然性,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变不安全条件为安全条件,把事故消灭在早期起因阶段,这就是因果关系原则。

(3)3E原则。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称作“4M要素”:

第一,人的因素。由于教育和培训不力,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的知识和经验,作业技术、技能不熟练等。也由于生理状态或健康状态不佳,如听力、视力不良,反应迟钝,疾病、醉酒、疲劳等生理机能障碍;怠慢、反抗、不满等情绪,消极或亢奋的工作态度等。

第二,技术的因素。其中包括:设备、工具有缺陷并缺乏保养,防护与报警装置的配备和维护存在技术缺陷。

第三是环境因素,包括作业环境不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噪声、振动等),物料堆放杂乱,作业空间狭小;也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等。

第四,管理的原因。其中包括:领导人对安全不重视,安全投入不足,机构不建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适,安全规程缺乏或执行不力等。

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即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教育(Education)对策和法制(Enforcement)对策。这三种对策就是所谓的3E原则。

技术对策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生产设施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完善防护与报警装置,实现生产条件的安全和卫生。

教育对策是提供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教育和训练,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法制与管理对策是利用法律、规程、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消除不重视安全、违章作业等现象的目的。

在应用3E原则时,应该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四种原因,综合地灵活地运用这三种对策,不要片面强调其中某一个对策。具体改进的顺序是:首先是工程技本措施,然后是教育训练,最后才是法制。

(4)本质安全化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来源于本质安全化理论。该原则的含义是指从一开始就从工艺和设备、设施本质上实现了安全化,就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所谓本质上实现安全化(本质安全化)指的是: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地讲,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a失误一安全(Fool-Proof)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纵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和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b故障一安全(Fail-Safe)功能。指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c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本质安全化是安全预防原理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目前还很难做到,但是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原则。本质安全化的含义也不仅局限于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而应扩展到诸如新建工程项目,交通运输,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甚至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中。

四、强制原理

 

1.强制原理的含义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动,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

所谓强制,就是无需做很多的思想工作来统一认识、讲清道理,被管理者必须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一般来说,管理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施加作用和影响,并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其意志,满足其要求,完成其规定的任务,这显然带有强制性。不强制便不能有效地抑制被管理者的无拘个性,将其调动到符合整体管理利益和目的的轨道上来。

安全管理更需要具有强制性,这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事故损失的偶然性。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时,由于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具有偶然性,并不一定马上会产生灾害性的后果,这样会使人觉得安全工作并不重要,可有可无,从而进一步忽视安全工作,使得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继续存在,直至发生事故,悔之已晚。

第二,人的“冒险”心理。这里所谓的“冒险”是指某些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甘愿冒受到伤害的风险。持有这种心理的人不恰当地估计了事故潜在的可能性,心存侥幸,在避免风险和获得利益之间作出了错误的选择。这里“利益”的含义包括:省事、省时、省能、图舒服、爱美、逞能逞强、提高金钱收益等等。冒险心理往往会使人产生有意识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事故损失的不可挽回性。这一原因可以说是安全管理需要强制性的根本原因。

事故损失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尤其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更是无法弥补。因此,在安全问题上,经验一般都是间接的,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犯错误来积累经验和提高认识。

安全强制性管理的实现,离不开严格合理杜法律、法规、标准和各级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构成了安全行为的规范。同时,还要有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保证被管理者始终安装行为规范进行活动,一旦其行为超出规范的约束,就要有严厉的惩处措施。

与强制管理相对的是民主管理。由于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安全管理更倾向于强制性。另外,强制管理和唯长官意志的独裁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虽然二者都是使被管理者服从,但强制管理强调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而独裁管理完全凭企业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行事,大量实践表明,这种管理方式是搞不好安全工作的。

2.与强制原理有关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它活动的时候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业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第一原则可以说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

贯彻安全第一原则,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把保证安全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实施各项工作是首先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概原则强调,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满不安全不准生产。

作为强制原理范畴中的一个原则,安全第一应该成为企业的统一认识和行动准则,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中都要以安全为根本。谁违反了这个原则,谁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这里不存在想得通就执行,想不通就不执行的问题,而应该是无条件地、毫不动摇地遵循这一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就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常抓不懈,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安全工作体系。

(2)监督原则。为了促使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授权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惩罚的职责,以揭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追究和惩罚违章失职行为,这就是安全管理的监督原则。

安全管理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只要求执行系统自动贯彻实施安全法规,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去监督执行,则法规的强制威力是难以发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国家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差别,在安全管理方面也会有所体现。它表现为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局部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企业经营者往往容易片面的追求质量、利润、产量等,而忽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监督人员,赋予必要的强制权力,以保证其履行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从我国目前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制度看,安全监督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国家行政监督(或监察),即国家职业安全监督(或监察,下同)。这是国家授权专门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各级经济、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企业自律监督。这是指由企业经营者直接领导,指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或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部门的安全状况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群众监督。这是指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对自己的组织,对企业各级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改善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四,社会与新闻监督。这是社区、公众和新闻媒体运用检举、举报、暴光等方式,进行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从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上述四个层次的安全监督,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它们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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